医疗机构制剂室有关备案事项办事指南医疗机构制剂室有关备案事项办事指南?xml:namespace>
一、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室有关备案事项
1、药检室负责人变更
2、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变更
3、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变更
二、依据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三、申报资料
1、质量组织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发生变更备案:
(1)申报资料目录及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附件1);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
(3)医疗机构备案报告;
(4)医疗机构任免通知;
(5)变更人员简历;
(6)变更人员相关学历、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备案:
(1)申报资料目录及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附件1);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
(3)医疗机构备案报告;
(4)与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发生改变相关的配制剂型、品种及工艺流程(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5)配制间、设施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能力变更前后情况说明;
(6)生产工艺、设备、仓库布局、面积、空气净化系统等变更前后平面布置图;
(7)空气净化系统及洁净区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净化测试的,需报送洁净室(区)性能检测报告;
(8)变更后的验证情况;
(9)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四、申报资料格式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完整、清晰,仿宋四号字,使用A4纸张单面打印或复印,并按资料要求依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均应加盖公章;凡复印件上均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注明日期加盖公章;如单项资料复印件2页以上(含2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三)《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的内容,并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五、办理程序(流程图见附件3)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报资料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登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www.hebfda.gov.cn)网上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同步申报。
(二)受理
申报资料报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申报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资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查、审批
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公示、制证、送达
备案决定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备案批件并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制证和送达)。
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391号邮编:050091
网址: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www.hebfda.gov.cn
联系电话: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0311-83720027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一处:0311-83720090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投诉电话:0311-83720198 |